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规范化综合效益最大化
来源:南阳日报
为依法管好南水北调工程、用好南水北调水,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作出了规定。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连接中线干线工程和受水水厂的输水任务,是南水北调工程发挥效益的关键。
一是规定了执法主体。《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关水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执法主体,省市县南水北调办应接受水利部门的委托对配套工程管理进行执法。
二是规定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办法》规定了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原则。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划定,即永久征地红线内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划定,其中,管道、暗涵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穿越城(镇)区的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15米以内的区域,穿越河流的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500米、下游延伸至1000米以内的区域,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后,要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三是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他用和侵占,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不得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禁止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设施,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的行为,并规定了处罚程序和标准,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视毁坏情况和违法情节处以最低1000元、最高3万元的处罚。
《办法》还规定,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邻接和穿越工程,按程序报批时必须征求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在其施工、维护、检修前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是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及违法行为罚则。在行政执法方面,要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配套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严格依法行政。要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执法,对毁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严肃处理。各省辖市南水北调办要加强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影响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由市县南水北调执法队伍进行执法或与水政监察队伍联合执法;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跨界的违法行为,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南水北调执法机构报省南水北调办,由省南水北调执法队伍进行执法;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由省水政监察总队利用联动机制,联合执法。
要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具体内容,达到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用制度规范南水北调执法工作,为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原文链接:http://henan.sina.com.cn/nanyang/m/2016-12-16/080756772.html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