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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精细管理强化协调确保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6-11-24   来源:综合处   浏览量:

精细管理强化协调确保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安全运行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20169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省配套工程的管理职责分工、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我省南水北调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颁布《办法》必要性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分为中线、东线和西线工程,其中,中线一期工程全长1432公里,在河南境内长731公里,陶岔渠首多年平均调水量95亿立方米。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014216日,国务院颁布了《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规范。

我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和受水区,多年平均分配水量37.69亿立方米,供水配套工程总长1000多公里。201412月,我省实现了干线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建成通水,截至201610月,供水目标涵盖南阳、漯河、平顶山、许昌、郑州、焦作、鹤壁、新乡、濮阳、安阳10个省辖市及邓州市、滑县2个省直管县(市),全省累计供水20.83亿立方米,占中线工程总调水量的37%。南水北调工程通水以来,工程整体运行平稳,但在配套管道巡线和日常管理中,也陆续发现有在管道上部及保护区域建房、取土、堆土等危及工程运行安全的现象,个别地方在打井、市政工程施工时损坏供水管道。在我省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方面,还存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结合配套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细化出台相应的《办法》。

《办法》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起草后,经过行业、立法专家审查咨询,征求了21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梳理与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20169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颁布,自2016121日起施行。

二、《办法》关于水量调度、工程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办法》共638条,包括总则、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的管理责任及其分工

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上接中线总干渠,下连城市水厂,配套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发展与保护等不同方面之间的复杂关系。因此,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为厘清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是明确了部门之间的职责。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规定了省辖市、直管市(县)等地方政府在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规定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质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三是界定了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由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并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是配套工程供用水的前提和保障,为保证水量调度顺利进行,《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的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了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编制程序与执行制度。《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了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建议编制上报、分解执行程序。二是明确了月水量调度方案制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三是明确水费收缴实行两部制水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我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水价组成、水费用途。四是实行供水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供水合同由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与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主体、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五是规范水量转让交易。《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水量调度年度内受水区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的,实行年度水量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六是应急调度制度。《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省和省辖市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启动条件、应急措施。

(三)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工程设施保护

为了保障配套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水用水的顺利进行,《办法》第四章对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首先,实行严格的工程保护制度。《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了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权限、划定标准和相关的禁止行为。其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程管理单位要执行工程设施监测、检查、巡查和维修养护制度。第三,实行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征求意见制度。《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等工程设施,在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三、严格执法,确保《办法》贯彻到位

我省南水北调工程线路长,涉及面广,利益多元,工程设施管理保护任务重,协调工作量大。工程一旦失事,轻则影响一定区域群众的用水安全,重则对工程区域附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为确保《办法》贯彻、执行到位,确保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运行,需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水量调度和工程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编制工作,并按照批复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水量细化到分水口、水厂;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配套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建章立制,实行精细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线巡查制度,强化闸站值班制度,依法加强对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安全保护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自身状况良好和正常运行。

三是及时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既是配套工程安全运行的需要,也是依据《办法》进行执法的基础,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批复的设计文件,及时划定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树立清晰的界碑、界牌和警示标志,提醒在附近的社会活动避让南水北调工程设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宣传《办法》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宣传提高沿线群众严格执行《办法》的法制观念和保护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自觉意识,为我省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是严格执法,确保《办法》落到实处。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水利、公安等部门协作,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肆意毁坏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依法管水,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南水北调工程保护意识和权威,震慑针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设施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保证配套工程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

来源:河南日报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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