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
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立工程投资约束激励机制,依据国家基本建设和资金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劳动竞赛实施方案》、《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南水北调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工程建设投资按照第四条实行。配套工程征地移民及文物保护资金实行与征地移民任务及文物保护相对应的包干使用制度,项目法人依据投资包干协议管理投资。
第三条 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是配套工程的项目法人,受其委托从事配套工程现场实施的单位是项目建管单位。项目法人负责配套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建管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委托建管合同承担相应的投资控制责任。
第四条 配套工程建设投资实行静态控制、项目法人动态管理。
第二章 投资控制的方式与目标
第五条 项目法人按照委托建管合同和依据本办法制订的投资控制指标对项目建管单位进行考核管理。
第六条 项目法人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计划管理;
2、投资控制指标的制定;
3、基本预备费的管理;
4、对项目建管单位的考核与奖惩;
5、项目建设评价。
第七条 项目建管单位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静态控制指标控制投资;
2、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的编报和核备;
3、投资计划统计的组织编制、汇总和报送;
4、变更报告的组织编报与上报;
5、工程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申请;
6、委托建管合同目标任务的自评与上报。
第八条 配套工程的建设资金以工程部分及环保水保部分的概算(不含基本预备费)为静态投资控制目标,项目法人根据静态投资控制目标分解并下达项目建管单位的静态投资控制指标。项目法人以基本预备费和项目建管单位静态投资指标结余作为动态调控资金,进行动态调控。
第三章 静态投资控制
第九条 项目建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条 项目建管单位的静态控制指标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项目法人计取奖励资金后的招标结余、建设管理费的90%及全部建设监理费的总和。
第十一条 项目建管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控制工程变更,减少违约索赔。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从招标节余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的4‰计取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项目建管单位、现场监理、管材制造和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建管单位招标节余资金除预提的奖金外主要用于工程变更、索赔等费用的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建管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满足投资控制指标,若仍有结余,将结余总额的30%用于对项目建管单位的管理费超支、配套设施建设、参建人员的奖励和工程质量奖。结余总额的70%纳入动态管理。
第四章 动态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动态投资是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部分及水保环保部分相应的基本预备费和项目建管单位静态控制指标结余资金的70%。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投资超出静态控制指标的,按照动态进行管理。动态投资由项目法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配套工程动态投资的使用范围包括变更、索赔、国家政策调整、不可预见因素等所增加的工程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建管单位的投资超出工程静态投资控制指标时,可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使用动态投资,经项目法人批准使用。对于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要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使用动态投资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使用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及相应资金明细、所履行的程序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投资控制考评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前提下,项目法人对项目建管单位所管理的配套工程进行投资控制考评,建立投资控制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管单位实行一月一督查、半年一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优胜项目建管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建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超支应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投资,并对项目建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